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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二维码门牌,实现便民利民应用

2019-12-31 来源:未知 我要投搞

 最近,您是否发现贵阳市的楼栋上的门牌上多了一个二维码,这是我们贵阳市公安局根据“一标三实”工作制作的二维码门牌,贵阳作为大数据之都,城市建设飞速发展,为打造新时代智慧警务,贵阳市公安局坚持科技引领创新驱动,深入实施警务大数据工程,为辖区的平安建设和警务发展插上智慧翅膀,贵阳市“智享民生便民平台”正式上线,只需您用手机扫描家门口的二维码智慧门牌不仅能申办户籍、居住证还能对出租屋以及单位组织进行备案,不仅让民警受益,也让辖区群众切身感受到“科技让民警就在身边,智慧让平安就在身边”,让群众享受到了更多便利,实现更大范围的数据共享、共有,最大限度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贵阳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房屋出租人以及用工单位必须将向公安机关进行出租屋备案以及单位从业人员备案。现辖区居民以及单位可以通过线上“智享民生便民平台”就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出租屋备案以及单位从业人员备案。

请本市相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公安机关主进行信息采集登记任务,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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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备案登记流程:一、用手机微信搜索公众号“智享民生便民平台”或者扫描出租屋所在楼栋的门牌上的二维码(注意:一定要有“贵阳市公安局制”字样),进行关注并注册完善身份信息。

二、点击主页面中“出租屋备案登记”,进入后完善房屋地址、、出租人信息房产证等信息登记;

三、手动入承租人信息或者承租人使用微信扫描自动生成的二维码进行承租人添加后再录入居住人员信息;

四、等待派出所社区民警审核后完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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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备案登记流程:一、用手机微信搜索公众号“智享民生便民平台”或者扫描单位所在号楼的门牌上的二维码(注意:一定要有“贵阳市公安局制”字样),进行关注并注册完善身份信息。

二、点击主页面中“单位组织备案登记”,进入后完善单位地址、单位基础信息、负责人信息登记;

三、手动录入单位从业人员信息;

四、等待派出所社区民警审核后完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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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有人口”采集哪些信息?

答:由工作人员采集实有人口的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和从业信息等,并根据要求采集人像照片。

 被采集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哪些?

答:本市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派出所社区民警,警务助理信息采集任务,并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采集的信息保密吗?

答: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在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中知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实有人口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相关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的义务?

答:一、本市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登记来筑人员姓名、现居住地以及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1、用人单位聘用来筑人员的;2、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为来筑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3、商品交易市场、超市的经营管理者为来筑人员提供设立摊位服务的。来筑人员应当根据单位的要求,出示身份证件、居住证件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居住房屋中介业务时,应当登记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房东的义务?

答:出租人(房东)要携带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并进行房屋出租备案登记

房东不在辖区居住的,请承租人通知房东按以上要求到派出所主动登记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承租人的义务?

答:外来人员租赁房屋的,应当及时到派出所登记办理居住证。如离开本辖区居住的,请及时到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承租人的义务?

答: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应严格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双方应不定期对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排查,确保房屋居住安全;承租人不得在所租房屋内违法犯罪事情,维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

请租赁房屋房主及租住人及时按要求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的。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条 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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